一、背景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73號),起草了《龍巖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為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理清我局在臨時用地管理中的工作職責,規范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監督管理。
三、主要內容
(1)界定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一是明確臨時用地的范圍;二是明確臨時建設的范圍。
(2)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
一是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除建設周期較長的情況外,不得通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二是明確各類用地上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及延期標準。
(3)規范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審批
一是規范報批材料;二是明確各相關科室審核把關的內容。
(4)嚴格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監管
明確各科室的職責分工;審批科負責審批臨時用地并抄報事務中心及監察支隊,事務中心和相關自然資源所負責批后監管工作,臨時用地不需再使用的,由事務中心和相關自然資源所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及負責土地復墾驗收工作,由地勘科負責對全市所有臨時用地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排查,督促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進臨時用地復墾工作,按規定上報省廳,由耕保科負責對臨時用地所占耕地到期后2年未復墾或驗收不合格的,按規定扣除補充耕地指標。
(5)對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四、實行期限
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五、注意事項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單位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建筑。
六、關鍵詞詮釋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自行恢復原狀并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臨時建設:是指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